问题 | 遗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有待确定 |
释义 |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宗要求确认房地产分割协议有效性的案件 王*大与燕集团夫妻,婚后共同生下两个儿子,王*贵和王燕。王宇于2010年5月18日去世。现王*达已将8220.99元(大写:捌仟贰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存入昭通分行镇雄县支行南光路分理处,存折账号为24-038601100047969。父亲去世后,王贵与母亲严群和弟弟王燕就父亲8220.99元的押金进行了协商。被告闫群和王燕自愿放弃了分割这笔遗产的权利。王贵贵确认了遗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并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死者王*达在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镇雄县分行南光路分理处24-038601100047969号存折账户中的全部存款8220.99元归原告王*贵所有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确认严群和王燕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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