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确确定采矿相关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勘查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开采矿产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持有人 云南作为矿产资源大省,在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过程中造成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即行政机关体制存在原因,但也与人民法院的认识不一致和缺乏司法确认有关。因此,迫切需要对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发表统一的规范性意见。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依照下列规定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指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指定的勘查作业,并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探投资后,经法律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2) 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出售企业资产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三)经法律批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了同样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如果转让获得批准,转让合同应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探矿权、采矿权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转让,转让还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此类案件的合同效力: 1.For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即:,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探矿投资后,因分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并而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或者因出售企业资产或者企业资产产权发生其他变化,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该转让合同视为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合同应视为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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