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的认知意愿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定 |
释义 |
【案例】 2008年3月,国家重点工程发布了钢材招标文件。甲方材料公司与乙方钢铁公司已达成合作意向,同意甲方代表乙方钢材参与钢材招标。在此基础上,a公司和B公司根据招标文件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了钢材供应合同,就钢材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达成一致,在供应期内,协议价格将保持不变。根据招标文件,供货期为2008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规定“本合同有效期自a公司与投标人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若a公司在投标时未中标,本合同无效。”随后,a公司中标并收到招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此时,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B公司不愿意供应钢材。a公司不得不放弃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导致招标期间支付的200万投标保证金被没收,造成实际损失。a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B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的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均认为双方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是一份具有有效条件的合同。附条件为a公司已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本合同未生效。合议庭对此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合同是一份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合法成立的,但由于a公司和招标单位没有签署正式的中标合同,合同没有生效。第二种意见是,本案中的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B公司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原因如下: 1。从本案对合同文本的解释来看,合同规定“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规定“本合同自a公司与投标人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有效。如果a公司在投标时未能中标,本合同将自动失效。”由此可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一份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即“a公司未中标”。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收到了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证明其已中标,因此取消条件尚未达到,合同已生效。根据对合同总体解释规则的分析,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和招标文件确定的交货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因此,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自a公司与投标人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应理解为B公司履行钢材交付义务的期限,不是合同生效的期限 3。虽然本案合同为钢材供应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a公司与B公司已达成协议,a公司应代表a公司投标,且a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进行了投标。因此,a公司的投标行为也是本案合同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双方认可并写入合同文本。a公司的投标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履行的合同的有效性毫无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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