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合同效力的类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相比之下,这两项规定没有本质区别,但《合同法》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事关系”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对合同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协议”一词应具有双重含义:一种是合同,另一种是协议。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当事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这种认识应该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对缔约方的约束力和法律执行力)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该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理论理解存在不一致甚至混乱,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即合同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合同法》第一条)。因此,合同法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交易。它的显著表现是最大限度地使现有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认定大量合同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当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性”,不受太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者都规定了对合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保护。因此,合同效力的确定已成为国家承认、保护和干预合同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的理论、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主要可以将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种类型: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因此,效力合同有四种类型。我将根据不同的生效条件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有必要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进行预讨论,是因为它直接构成了相关法律的基础下面的讨论将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他们之间有很强的联系,但差异也很明显。它们在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合同成立与效力的统一理论(即合同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而否定“分离论”(即合同成立与效力不同)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有三个主要缺陷。一是它“给予当事人合同自由,将合同的法律和效力作为合同的一个外部因素留给国家评估”。二是“误导当事人,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就可以成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国家的责任。”三是“逻辑错误。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可能无效。如何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应当“依法”,二是指出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虽然该条款规定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完全统一的。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不明确时,可适用本协议。在现实中,许多合同被划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并规定了合同生效的另一个具体时间,这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这一规定还强调了合同成立的“法律”性质。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将促使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它怎么能误导各方?其次,笔者的“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不能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同合法之间不存在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效力”体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包括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对第二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能“生效”,并直接告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能"误导各方"??至于第三点,这是错误的。合同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如果合同成立后不生效,则根本没有必要履行,也不能要求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对方只能根据合同过失等责任要求法律保护。因此,无效的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根本没有约束力。什么是“逻辑错误”?相反,在随后的讨论中,作者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况,它还指出:“但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登记的,不能确认合同无效。对具有法律内容的合同,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尽力保存并确认为无效,并让当事人通过诉讼登记批准手续,办理手续后仍需确认生效。“等等。既然合同尚未成立,那么当事人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依据是什么?这才是真正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是两个性质不同但密切相关的概念。此外,第45条《合同法》第46条还规定,有条件、有期限的合同生效,这也确认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差异。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成立制度主要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效力制度则反映国家对合同关系的积极或消极评价以及国家对合同的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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