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些情况下,内部规定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常熟律师王兆华 |
释义 |
解释(二)第16条“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人民法院应支持劳动者优先适用合同的请求。”P> 从工人的角度来看,这项规定是有益的,因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雇主规章制度”的四种情况下,雇主可以提前通知工人,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工人可能不知道雇主的内部规章制度。此外,在终止劳动关系纠纷诉讼中,在劳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用人单位单方面增加或变更内部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想运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纪律的明确规定,抵制用人单位提供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说服法官认为他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两者之间的不一致,这对工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而法官是最终的法官。有利于单位和有利于工人之间存在案例差异,这可能对工人不利。因此,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照顾到工人,并承认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本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如不得因拟用人期限短而草率约定劳动合同内容,或者在规章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后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不允许“制定大量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免惹事生非可见,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对降低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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