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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

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应当立即将复议申请移交法律事务机关。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条件或者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和社会保障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起受理。第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第十二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可以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2)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驳回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拒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法制机构可以与本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共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人作出具体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行政机关制定规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2) 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交制定本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要求在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通知被移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复议机关;(3) 由政府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本规定审查期间,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后,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对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止审查。第十五条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同时:,在复议决定中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赔偿:(一)被申请人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 被申请人非法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 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 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4)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 复议结论;(6)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7)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份、月份和日期。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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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