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
释义 |
[案例]: 李于1977年开始工作,自1994年起在北京一家出租车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再次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约期限为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从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李因严重疾病住院,并于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按照医生的指示进行定期复查和治疗。他请了病假,没有再去上班。2002年12月25日,出租车公司发出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将其交给了李某。李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车公司认为李长时间不工作,根据他的情况,他未来很长时间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因此,他有权在合同到期前终止劳动合同,即使他做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即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动终止,即2002年12月31日。李不同意出租车公司的意见。他认为他不能工作是因为他请了病假,并没有故意不参加工作。此外,出租车公司在合同到期前终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由于他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他有权要求该公司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公司撤回终止通知,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一份无限期劳动合同 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等,并要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出租车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一次性医疗费等。双方拒绝接受,并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要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出租车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2003年5月,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生病,医疗期满;出租车公司做出不当决定,在李的医疗期满前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撤销,并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随后,出租车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出租车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期于2002年12月31日届满,但李某仍在休病假,其医疗期应予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李的医疗期满,并应撤销出租车公司关于终止李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然而,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将予以纠正并作出判决 【评估】: ,出租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很容易理解,不应该有大的争议。出租车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发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即出租车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法律条件。因此,尽管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仅提前几天终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租车公司终止合同的决定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