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但是,本条规定作为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解除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如果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因为,当劳动者为了规避《劳动法》的不合理规定和对抗用户而提供虚假信息,并以此信息为基础订立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受用户控制,而使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中这种不稳定法律关系的后果不同于其他普通合同。因此,瑕疵劳动合同中使用人的解除权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条件、任意行使。但是,对于工人来说,敦促用户承认劳动合同有效性的权利不受影响,工人仍然可以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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