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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聘书是否可以取代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薪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薪的起始时间为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生效,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直接雇佣函显然违反了此类程序要求,因为它不需要员工本人的签名和盖章。这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雇佣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雇主需要与雇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规定:(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人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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