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v。李某租赁合同纠纷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6日,原告一家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东吴市某镇的一栋六层楼房屋顶作为电话基站无人值守机房出租,年租金20000元,租赁期1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两年租金4万元。同年4月,在安装基站设备后,原告收到该镇供电公司和政府拆迁规划部门的通知。被告说,上述房屋是政府计划拆除的房屋,将在房屋正上方架设一条高压输电线路。原告必须停止开放和使用基站。原告接到通知后,停止了基站的运营,但原告基站价值62万元以上的设备被被告扣押。由于被告不合理地拒绝终止租赁合同,该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基础,并阻止原告离开基站设备,原告告知法院要求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命令被告归还基站设备。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支付两年共计4万元的租金和滞纳金。 案件处理流程: 1。接受原告委托后,耐心听取原告陈述,前往涉案租赁物业现场和政府拆迁规划部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并在起诉后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向法院申请从政府拆迁规划部门获取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代理意见:(1)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依法终止。高压输电线路长期以来一直直接架设在涉案基站的上方。如果原告运营基站,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基站及其管理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3条,“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终止合同;(2)被告就租金和滞纳金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6条规定:“以下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三) 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 3。判决结果:法院裁定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收回设备,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租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处理案件的经验: 1。律师在办案前,应当充分了解案件事实,通过现场调查取证,丰富和完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好地维护证监会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律师/委托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重要证据,我们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否则我们很可能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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