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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是谁的权利
释义 一、担保物权是谁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担保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由于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及质权,因此担保物权的权利属于抵押权、留置权及质权的双方当事人。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担保物权是谁的权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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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