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个合同无效吗 |
释义 |
【案例】2007年5月,原告张与被告的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签订时,原告张某一次性将合同运营费6.3万元的第一部分支付给被告的一家出租车公司。根据合同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取得的出租车经营权的期限也为8年。在承包出租车一年多后,张于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出租车合同无效,并返还合同运营成本的第一部分63000元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原因是合同运营成本的第一部分为6.3万元,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要坚决防止企业通过车辆联营、一次性收购、风险抵押、财产押金、营业收入保证金、高承包等方式,将投资经营风险转移给驾驶员,牟取暴利。“同时,8年合同期限与出租车公司获得的经营权期限相同。本质上,出租车公司将其8年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张。出租汽车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本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第52条和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第54条P> 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I.出租车合同管理合同它是由原告和被告自愿订立的。虽然原告张在合同中约定的8年合同期限与被告出租车公司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一致,但双方约定的期限不超过被告取得的经营期限,因此本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不能视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 II《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可以转让,可以有偿转让”,可见政府没有禁止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规定"... 要坚决防止企业通过扣押车辆、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财产押金、营业收入保证金、承包合同等方式,将投资经营风险转嫁给司机谋取暴利。“作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行政法规的范围中国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它主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通知,不能确认合同无效。 作者:石城苑孟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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