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我和老公同在一个工厂上班,但是工种不一样。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我因为去外地没有赶回来所以打电话让老公替我上班。结果老公的腿被卡在了皮带里造成左腿胫骨骨折。第一次住院手费花了10000多元。而且一年后还得第二次手术取钢板。工厂处理结果是责任责任事故按工伤处理,但我个人罚款全部医疗费的百分之40。工厂为工人入的集体意外保险报销5000元算是工厂负担的部分,我想知道分配的合理吗?第二次手术工厂还应不应该负担? 黑龙江哈尔滨赵凯律师回复:首先保险报销部分不能认定为工厂负担的部分,如工厂有责任应自己承担。 根据你以上的陈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厂已给你们交了工伤保险,你应向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请求给付保险金。 工厂没有给你们交工伤保险,你可依据《人身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工厂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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