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释义 |
由于时间紧,他通宵阅读案卷,提出上诉方案,讨论起草上诉状,并于翌日3月11日下午5时前将上诉状提交法院,正式提出上诉。以下是本案的上诉 民事上诉 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湖南省****市 委托代理人:张群丽,北京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10-51665728-10313910663225 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总经理对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并于2007年2月27日送达的裁定不服,2008年因与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2006)**民一储字第350号民事判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特向贵院上诉。上诉请求: 一、撤销请求书(2006)**民一储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II。请求责令被上诉人自2005年3月18日起依法支付欠租187.5万元(计算至2007年11月18日),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三、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反诉。四、责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案、反诉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本案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法法律关系:本案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依法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长期拖欠租金。将双方的责任与这一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法律事实区分开来是错误的(一)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上诉人作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即被上诉人,而上诉人作为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在租赁期内及时、足额向出租人即上诉人支付租金。(二)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开始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因此,根据双方约定,上诉人应于2004年5月18日将该房屋交付被告,用于被上诉人的动员、装修和对外经营。对于这项合同义务,上诉人没有违反合同: (1)租赁开始日期是2004年5月18日,但在2003年12月29日,即租赁开始前近半年,上诉人安排上诉人,被上诉人与施工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验收交付房屋和工程。2003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主管单位市**局出具了书面报告,其中被上诉人仅对项目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了零星的小投诉,对交付的房屋整体基本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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