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2008年7月,冯富因家中老人的重病急需资金。他没有和石师傅商量,就以12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蒋*富。蒋*富急需这辆车,所以他强迫冯*富在付款后把车送去。冯*富要求史大师归还汽车并终止租赁合同。石师傅坚持不归还汽车,理由是合同期限没有到期,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到租期到期。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他来到办公室咨询 这是一个涉及房产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物业租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承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占有、使用和受益于租赁财产,任何第三方不得侵犯该权利。第三人的行为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排除障碍物,或者直接要求侵权人排除障碍物,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承租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后,原租赁合同和承租人的租赁权仍然合法有效。此外,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需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当受让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它取代了转让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并且仍然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冯*富和石师傅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由于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本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丰福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收回车辆。根据“销售不违反租赁”的原则,如果冯富强与蒋富强之间的销售合同没有规定原租赁合同的解除是销售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蒋富强将在销售合同生效后取代冯富强成为出租人,受原租赁合同约束,无权收回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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