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引入四条意见供参考 首先,公司试用期不符合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您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相应的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 第二,约为试用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违法设定的试用期无效,在您两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如果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正常试用期,因此您第三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8000元补足差额,取消的问题。我们知道试用期不是“无用期”,公司需要给出法律理由来终止合同,否则终止合同是违法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解除本单位劳动合同。现在,该单位既没有谈判,也没有提供真正的理由。仅仅说“业务调整”显然是错误的。您有权要求单位证明取消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关于赔偿。如果取消该单位是合法的,它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但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补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咨询 本人为公司新员工。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6个月,月薪8000元,试用期内给予20%的折扣。现在试用期已经过了,但公司说会调整业务,不需要我。我说什么赔偿?试用期本身对双方都有一个适应过程。他们来去自由,没有报酬。公司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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