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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人工作(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迫危险作业,危及工人人身安全(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增加工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进行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I)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8)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
    

(9)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且该工人无法胜任该工作,且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
    

(10)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整顿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13)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十四)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必要时: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及时报告,方可裁减g劳动行政部门裁员计划: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在改变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模式后仍需裁员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裁减人员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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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