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未完全履行前,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31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相对被动,法律也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是否有必要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依法宣告用人单位破产;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法规定,经济补偿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以当时的有关规定为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没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劳动部《关于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