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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释义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或双方没有约定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终止。因此,许多工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并尽力与雇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终身负担”,尽最大努力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本法第10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而,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将劳动关系置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没有证据可以核实。经常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况。对此,本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企业或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无固定期限终止合同的两种情况。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工人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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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