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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是什么
释义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是什么?    

3。缔约过失:缔约时未履行保护义务,侵犯对方人身权、物权的责任。未订立其他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无代理权缔约过失的责任
    

可以要求赔偿的人应当是履行利益,即被害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也称为积极利益;另一个诊断应该是信任的好处。现在普遍的观点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是指信托利益。作者同意这一观点。德国法学家叶林在其文章“合同疏忽、无效和不完整时的损害赔偿”中指出,“如果合同因一方自身的过错而未成立,他应赔偿认为合同基于该信托有效成立的对方。”《德国民法典》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中国学者叶安民和王黎明持相同观点。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但因信托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而遭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委托人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承包费用,包括邮电费用,以及为赶赴承包地或检查标的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的费用,包括运输或接收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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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