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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授权处置租赁合同的效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未经授权的处分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债权人确认后取得处分权的,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然而,对于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学者们意见不一。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无权代理制度、无权行为独立性等理论密切相关。对无权处分的正确理解涉及到上述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民事法律制度的整合,具有重要意义。无权处分理论博大精深。笔者对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知之甚少,仅选取其中一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教育学界的前辈和同行
    

正确认识无权处分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澄清什么是惩罚。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定处分。所谓事实上的惩罚,是指对原物进行物质变形、改造或破坏的行为。法定刑是指客体权利状态的变化。我国《合同法》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事实制裁和法律制裁。例如,《合同法》第223条:“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进行改进或增加其他内容,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制裁。第224条是一项法定处分:“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然而,问题是:实施处分的人必须是所有人吗?学术界普遍表示对此持积极态度。然而,如果你仔细看一下法律的规定,你会发现这种几乎普遍的观点正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疑问。例如,《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该条规定,在转租时,承租人对租赁财产没有所有权,但受到法律处罚。有些人可能认为承租人的转租是出租人批准和授权的,因此有权处分。在这里,我们要分析同意的性质。同意是权利人对他人行为的事先承认,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它只具有补贴行为的性质,不能使权利人参与合同的订立,这与委托代理有很大不同。因此,转租合同仍然只是承租人与第三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了合法处置,没有所有权。正如1982年台湾《商子》第4690号判决所说:“出租人有义务使承租人从租赁财产的使用中受益,但履行这一义务并非转让租赁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出租人是否对租赁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不是租赁的重要内容。“
    

然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这否定了承租人的合法处分权。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利用转租利润扰乱市场价格;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首先,让我们检查一下参与者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通过租赁合同转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是为了使用、收入,甚至主要是为了收入。因此,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使用和收益,出租人不得不当干预。那么,承租人的转租不仅是一种获得收入的方式,也是其在租赁合同目的内应有的权利。为什么要否认呢?也许有些学者认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以及承租人和第三方之间分别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第三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与承租人因自己使用租赁物而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况没有实质性区别。此外,承租人转租租赁物,但仅占用该租赁物,使用权转让,不会对出租人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通过转租,第三方可以更好地使用租赁财产,更好地发挥租赁财产的价值。既然转租在法律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有益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否定它呢?因此,我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财产不属于擅自处置,而是属于合法行使返还权。
    

然而,在租赁合同中,我认为有一种情况属于未经授权的处置,即行为人盗窃物品后,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由于租赁物被出租人盗窃,出租人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但其对租赁物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和占有状态,并没有取得占有权,更不用说使用权和受益权。由此可见,窃贼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出租赃物,无权处分。当业主发现真实情况时,他可以同时向出租人(即小偷)报告,如果业主不想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他可以要求承租人归还原物,无论承租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订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在此时不适用,是因为租赁物是赃物,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应当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同时,从法理上看,盗贼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债权,物主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可以得出所有权优先保护人的优先权。对于因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根据违约责任向窃贼索赔,因为窃贼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其主观上从一开始就不能履行,所以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出租人希望继续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则应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因为承认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愿表达和辅助行为,不能导致“债务主体”的概括,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不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如果小偷出租租赁物,这是未经授权的处置。可以看出,我们不能概括任何问题,但应该区分各种问题,只有通过详细分析情况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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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