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是利用他人的危险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吗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种情况。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法是在民法通则之后颁布的,合同法实际上是以专门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的规定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并且在实践中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利用他人危险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危险人(被害人)的意思表达要素。在利用他人危险的行为中,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制这种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行为的意思表达是否存在缺陷或不足。利用人的危险和明显的不公平都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也强调人主观“利用情况”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利用人身危险的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的转变。第五十四条在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利用人身危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险,迫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利用他人的危险,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一方当事人有紧急需要或者紧急情况 (2)另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紧急需要或者紧急危险,(3)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作出了与真实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4)一方当事人因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危险的行为而遭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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