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
释义 |
根据前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患有严重不治之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患重病和不治之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第七条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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