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润和损失是否应按照投资比例和协议进行分配和承担 |
释义 |
[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5日,刘与一家造纸厂签订了1993年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1年(即1993年1月23日至1994年2月9日);合同利润3万元,于1993年1月12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刘没有亲自承包造纸厂,而是将造纸厂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庄、荣加、荣布等7人,由他们履行1993年的经营合同。庄担任厂长,荣加担任出纳,荣布担任会计,但七家合伙承包商在投资、损益、债权债务和承诺比例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993年下半年,由于合伙人意见分歧,合伙纠纷发生,合伙关系破裂。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未能结清合伙企业的损益2001年12月21日,庄以其仍有未付发票和预付款共计88849.67元,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为由,请求当地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11月16日,原告庄向福建省尤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六名合伙人在诉讼过程中共同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88849.67元,为查明双方在合伙期内的财务账目和损益情况,法院依职权委托尤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和被告在造纸厂合伙合同期间的财务账目和损益进行评估,但会计师事务所回复称,由于合伙经营期间账目不完整,没有财务凭证,无法识别【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和损益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结算,盈亏按照投资比例和协议进行分配和承担。原告和被告在合伙期内未共同结算财务账目和损益,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认七名合伙人在合同经营期内的损益。原告庄要求其他六名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共同承担债务88849.67元。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庄的索赔 [法理分析] 中国《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诺签订书面协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尽管原告和被告未签署合伙协议,但所有合伙人应共同结算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和损益。由于原告和被告未能结清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和损益,且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和凭证不完整,相关部门无法审计和确认合伙账目和损益。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当然,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因此决定驳回原告的主张 [法律风险预警与防范]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大潮中,合伙企业随处可见,合伙纠纷时有发生。合伙期间,合伙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妥善保管财务会计凭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企业终止时,应当及时清算,及时分配盈余,及时偿还债务,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