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分割吗 |
释义 |
合伙企业终止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分割。在合伙企业财产的划分过程中,明确的财产可以划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第二,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类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一是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入。(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合伙人的出资额是指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后,其作为出资一部分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置,也不得随意要求返还 合伙人可以按照约定作出劳动贡献,劳动贡献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但是,由于劳务与人之间的不可分割性,表现在人的行为上,劳务贡献部分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并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是否丧失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中属于合伙企业所有或持有的部分的财产所有权或管理权?合伙人原则上不丧失出资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应当以其出资份额或者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权益的分配或者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此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则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此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即合伙人可以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标的与他人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实物出资。所有这些都表明,合伙人并未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入 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成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就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而言,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民法通则》第32条明确规定,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这表明,尽管合伙人的出资额或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入被确定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是合伙企业,而是所有合伙人。虽然合伙财产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具有集体财产的性质,但合伙财产并非由合伙企业独立享有。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即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不可分割,不同于与成员分离的法人的独立财产 合伙财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似乎意味着合伙人投资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投资合伙人。同样,《合伙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是,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累计的财产。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都确认所有合伙人都有权管理和使用出资财产和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 ,合伙人应如何确定其向合伙企业出资的部分财产的性质?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应将其认定为共有或准共有。《合伙法》第1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体现了合伙人出资财产所形成的合伙财产的共同特征。该特征由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集团性质决定。因此,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企业权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此外,只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则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此外,只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在合伙企业中贡献其财产份额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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