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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郭起诉三名合伙人还款时,如何确认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
释义

【简介】
    

2013年8月29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杜某、杜某的三名合伙人签订了被告河南省四建开发商都项目部承担的郭店光伏电站场址道路施工合同,这是杜和杜的签名。项目建成后,原告与三被告结清项目资金64万元;后三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万元,所欠36万元经三被告协商同意由被告周承担;2014年7月25日,被告周向原告开具了欠36万元工程款的借据,并书面同意在2014年9月15日前付清。逾期按月利息2.5分/元计算利息。2014年10月10日,周支付原告5万元,但仍欠原告31万元。原告告知人民法院,要求四名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1万元和利息5425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解释]
    

商都县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认为原告郭与被告周、杜、杜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7月25日,三名被告同意将剩余的项目资金移交给其中一人周,并获得原告的同意。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符合法律规定。周应承担该基金的付款义务。双方还就逾期利息达成了书面协议。计息起止时间不违反法律法规,计息金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计算的基准贷款利率,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而言,河南第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即双方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因此不应承担项目资金的支付义务。因此,判决被告周向原告郭支付工程款31万元,利息54250元,共计364.25万元。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生效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当合伙人通过协议将剩余的合伙企业债务转让给其中一名合伙人并获得债权人同意时,如何确定协议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1。如何识别债务转换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合伙企业债务转换为个人债务只是减少了合同一方的合伙人数量,并未转变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属于合同变更。第二种意见是,合伙人达成的将剩余项目资金移交给合伙人之一周的协议是经双方批准的新合同,双方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新合同终止原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伙债务向个人债务转化的实质是合伙人将合伙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合伙人成为债务人。但这里的第三人周也是合伙人之一。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即合同义务的转让。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从合同义务转移的主体进行分析。在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三个人组成了一个没有名字的个人合伙企业。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合伙企业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个人仍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产权,以独立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原项目建设合同的相对方为郭先生和一名个人,形成合伙债务。此后,周作为自然人与其他合伙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在债权人郭的同意下形成个人债务。与工程建设合同相比,周自然人属于第三方。合伙个人与第三人是不同契约关系下的身份认同,不可能是个人的永久身份或唯一身份,可以存在于双重身份中。其次,从契约义务转移的效力分析。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免除其他合伙人的义务,这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独立选择;对债务人周来说,达成债务转让协议意味着放弃从其他合伙人处收回债务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债务转移具有效力,从合同义务转移的结果分析。周,第三方,取代个人合伙成为合同的一方。原合伙人杜和杜不再与周承担连带责任。周需要以个人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然而,周同时拥有合伙人和第三方的身份。因此,一个人以双重身份承担相同内容的债务,这属于一种特殊的“共存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转移中的第三人如何认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是以合同存在为基础并相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我国的《保险法》、《信托法》和《民法通则》也涉及到合同第三人,规定了其参与保险、信托、代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民商事活动的行为,但没有界定和明确范围。虽然对第三方的类别有不同的理解,但可以肯定的是,合同的第三方必须排除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之外。在这种情况下,从合同行为的客观含义来看,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和支付工程款是双方的主要义务。尽管郭先生可能会要求一名或多名个人合伙人支付所有项目资金,但该请求的前提是个人合伙人有义务支付项目资金。因此,只有郭和他的个人合伙才能被认定为合同行为的对应方;从合同意向的表达形式来看,郭某及其个人合伙在合同上形成合伙债务的意向表达是明确一致的。周没有单独与郭签订合同并形成个人债务,这表明他在实践中不是合同的对方,出于社会经济的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自主权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转让债权或者债务。合同义务的转让并不严格排除具有合伙企业个人身份的自然人。不同契约关系下的身份分析有助于认知问题的理性解决。它不仅是案件审理方法的正确运用,也是案件公正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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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