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因延期退职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
释义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或者未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出境手续的,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或办理退出手续而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影响失业登记手续处理的损失,以及 第二,其他实际损失。以上两种损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者未及时办理出境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损失或者其他实际损失;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在申请工作时承担,劳动者向公司提交虚假工作经历,被公司录用。试用期内,公司经调查确认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不当行为。公司以员工未交工作资料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并对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给员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准备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通知员工提交劳动手册以寻求帮助。员工以公司未提及离职损失为由拒绝到公司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损失是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按照规定,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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