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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释义

1、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需要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并按低于标准部分的25%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第七条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正常生产下的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工伤
    

4。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工
    

5。在单位连续工作15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5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条件时,分别单方面、立即和单方面通知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主打算通过协议终止劳动合同,但未能与工人达成协议,则不存在终止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此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使用期间不符合使用条件
    

2。严重违反业主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
    

用人单位单方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生产经营困难严重。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7。由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III)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其行为也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将原因事先通知工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选择向工人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用人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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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