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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能否规定没有共同债务,只有债务?
释义

1、 离婚协议能否规定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存在共同债务”的条款。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该协议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反对善意第三方。即使协议双方同意不存在连带债务,但事实并非如此,善意债权人仍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清偿连带债务。因此,在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同意不存在共同债务,法院的判决书一般不会确认这一内容。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承认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兼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文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夫妻双方未能协商共同债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债权数额较大,甚至超过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存在潜在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它表明双方拒绝债权,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人的信用或履约能力的怀疑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不安全,或者可能实现但成本过高,或者因为债权数额较小,双方认为,在权衡了优缺点后,最好分享其他共同财产,当这些谈判失败时,法院不应作出债权属于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就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中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共同债权。这种法定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给一方,无疑将剥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责应限于查明是否存在债权,以及债权是属于一方当事人还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双方都能协商,他们应该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没有,则应通知当事人单独处理债权
    

这主要是因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债权。法院只能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平等,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特别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清偿或者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协议没有写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也可以,因为婚姻协议一般只针对夫妻,不适用于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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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