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伙伴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数量只有一个下限,但没有上限。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什么,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法》第9条,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成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人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不得成为合伙人 根据中国合伙法第51条,如果合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应根据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资格。法定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如果法定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监护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行使其权利。因此,应当注意,尽管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合伙企业成立后,具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就建立合伙关系以及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额。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在劳务、技术等方面出资,出资额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只能将实际缴纳给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作为其出资份额,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企业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企业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其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的名称不得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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