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 |
释义 | 【为您推荐】新沂市律师 开平市律师 钟山县律师 中宁县律师 西湖律师 铜山区律师 平湖市律师 当事人将财产无偿送给他人,就是赠予,一般来说赠与人享有任有任意撤销权,即在双方财产转移发生前可以撤销赠予,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允许撤销的行为之外。那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呢?法律咨询网为你解答。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内涵释义 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说。而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有人认为,目前一些人将我国赠与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又没有考虑立法者在赠与合同上的划分。德国民法并非将合同划分为书面赠与合同与口头赠与合同,而是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普通赠与合同(包括一般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将普通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将后二者规定为诺成合同。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 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但须注意的是此项中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必须,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任意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因此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方若“承诺放弃任何情况下的撤销权”对自己发生合同上的约束力,产生合同效力。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的解答。除了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予不允许享有任意撤销权外,一般来说赠与人是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的,不过在赠予合同中明确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则受到合同的约束,需履行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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