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有如下情况: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另外法律网提醒,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两种: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 三、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如下: 1.实际履行,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 2.协作履行,即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即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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