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
释义 |
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造成海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自然灾害、事故或有关各方的疏忽。如果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处于共同危险之中,则为这一目的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和费用无疑属于共同海损。但是,如果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危险是由当事方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它是否构成共同海损,以及是否有必要调整和要求当事方分担损失,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首先,无论危险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险客观存在并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就可以采取措施使船舶和货物脱离危险。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均可视为共同海损,不影响过失方要求调整和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该过失要求赔偿或抗辩。另一种模式认为共同海损的确定应以因果不可分割为基础。这将在下文详细说明。共同海损和过失的立法模式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采用了第一种模式,大多数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字母规则D规定:“造成共同海损特别牺牲和特别费用的事故,可能是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影响该方要求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但是,无过错方或过错方可以就该过错要求赔偿或抗辩。“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上述规定: 1。过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不考虑过失。共同海损的确定、调整和分摊是两个层次、两个阶段,不能混为一谈。只要符合上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就可以申报共同海损,并可以要求调整。此时,不考虑共同海损直接原因的法律特征,即它是事故还是承运人的可原谅或不可原谅的过失。换言之,共同海损理算与过错责任确认的分离处理原则。在实践中,即使船舶当事人怀疑共同海损事故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免除,也可以宣告共同海损,申请共同海损理算,并将过错责任的认定委托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在共同海损分摊之日或者之前,能够确定海损事故的原因是一方不可原谅的过错造成的,其他无过错方无需参加共同海损损失分摊,也可以向过错方要求赔偿;海损事故的原因是可以原谅的过失的,其他无过失的当事人应当参加分摊共同海损。如果在分摊时或之前,无法确定造成平均事故的一方,则各方的分摊不受影响。如果事后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且不能免除,则参与分摊的其他各方应有权向过失方追偿分摊的共同海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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