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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海损经典案例分析
释义

[案件简介]
    

a公司的货物由B船的“秦海”号从马来西亚槟城运输至中国北海港。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条款规定,“共同海损应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承运人选择的任何港口或地点进行调整”。在从槟榔屿港口到中国北海的途中,主机停止运转,船向南漂移。主机停运后,机组对其进行抢修,但由于条件限制,经过两天多的抢修,仍无法对主机进行抢修。该船发出求救信号,越南派出拖船将“秦海”轮拖进金兰湾港口。越南收取拖船费和救援费。船长代表船东提出共同海损声明并宣布共同海损;轮机长应发布海事报告。由于容量和条件有限,无法在金兰湾维修主机。B船务公司要求广州打捞局将“秦海”轮拖至中国北海,并支付了拖航费
    

经历了北海港轮机员的检查,发现各缸空气起动阀起动活塞密封圈失去弹性,气密性差,主机无法起动,已存在隐患。此外,第七缸启动气阀的阀盘断裂,气缸完全失去气密性,导致每个气缸的启动气压不足,无法启动
    

保险公司为a公司的货物向B公司发出了共同海损担保,承诺“如果证明共同海损牺牲和/或费用是由于共同海损行为而合理发生的,并且确认下列货物应参与分摊,我公司保证支付相应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B船公司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办公室对“秦海”轮共同海损进行理算。根据办公室发布的调整函,共同海损中船舶和货物各方分担的金额应予以确认
    

A公司和保险公司拒绝分担共同海损费用,因为共同海损事故是由B船不可避免的过失造成的。B船请求法院命令A公司分担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根据目的港验船师的检验报告以及原告和被告对过失原因的承认,该检验被接受。“秦海”轮主机共有9个气缸,9个气缸的密封圈都失去弹性,密封圈的弹性损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在航行前和航行时肯定存在这种现象,这意味着该船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都不适合航行。?秦海?主机各缸密封圈均老化密封,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这显然是一种缺陷,可以通过谨慎的专业人员使用通常的方法检查船舶来发现,因此它显然不是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不免除因非潜在缺陷造成船舶不适航的赔偿责任。根据轮机长事故报告,主机故障后,船上没有相应的备件可更换。根据《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应当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船舶,使船舶适航,并妥善配备船员、船舶设备和供应品”,上述情况也表明船舶不适航,不适航与共同海损事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因果关系。因原告不可原谅的过错造成的共同海损损失,当然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并且不能转移给无过错方。否则,这对无过错方不公平,违反了《承运人最低赔偿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辩称共同海损事故是原告不可避免的过错造成的,拒绝分摊共同海损损失,这是符合法律的,并得到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分摊共同海损损失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依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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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