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建设开发公司起诉香港美通公司多次签发提单和提单侵权货物所有权 |
释义 |
“本案”原告:*经济特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美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4年7月19日,原告**公司与台湾六鑫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鑫公司)签订了三份童装销售合同(双方于7月27日以书面形式增加童装数量)。价格条件为FOB厦门,总付款额为60723.82美元。7月26日,六鑫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香港> <上海>)信用证。装运日期为1994年9月10日,并注明提单上的托运人栏应填写为柳新公司**该公司已接受信用证。9月6日,**公司向**公司在厦门的代理办事处交付380打128箱童装,FOB厦门20473.47美元。**公司填写托运单,托运人栏为柳新公司**公司接受托运后,将货物委托给**基地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基地公司)厦门办事处,后者于9月7日向**公司签发mtml-018(a)和(b)提单。9月10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提单一起签发了mtml-018提单并交给**公司。两套提单内容相同:发货人为柳新公司,收货人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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