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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释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海商法》第22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223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该义务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被保险人不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保险费。在实践中,虽然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不要求终止合同。保险人不要求解除合同,但收取保险费的,应当确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作出保险赔偿的,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因此,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了海商法的规定,既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又方便了审判实践的操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知道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义务,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实告知重要信息是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海商法,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但是,《海商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本规定后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是规定,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虽然保险人有权拒绝签发保险单证,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责任可能已经开始,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责任的开始时间。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责任的开始可以是不同的时间。根据《海商法》,一旦保险责任开始,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情况与船舶保险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单是可转让的。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人。如果保险人已签发可转让保险单,即使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的人)未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也无权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终止保险合同。因此,被保险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证的除外;保险责任开始后,人民法院不得因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而支持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请求。这些规定不仅强调了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且考虑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保证了保险单证依法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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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