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优先权的赔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下列海事请求具有海事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索赔 2。船舶操作中的人身伤亡索赔 3。请求支付船舶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用。要求支付救助金的索赔。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如果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进行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有相应的财务担保,则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赔偿索赔 ,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海事请求,应当依次予以赔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晚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予以赔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顺序,同时给予赔偿;不足补偿的,按比例补偿。第(四)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应当先赔偿后者。因此,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请求优先于其他船舶优先权,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后,发生海难救助救助金支付请求的,应当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前提出赔偿请求,因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当在缴纳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用后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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