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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或员工是否提供加班证明
释义

2008年5月,胡先生加入**网络公司,担任项目开发总监。2009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根据合同,胡先生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胡先生实际上在公司工作到2009年11月19日,而公司在当年11月没有支付他的工资。胡先生声称他在工作期间加班,并提供了证人证词、电子邮件和谈话录音来证明这一点。公司不接受这一点。主要证明人已从公司辞职,且无法确定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电子邮件和对话记录的真实性
    

胡先生以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胡先生的申请。胡先生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胡先生声称工作期间有加班延误和休息日加班,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网络公司安排他加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胡先生加班的证据,并拒绝提供。因此,胡先生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支持胡先生关于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
    

法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争议的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证明。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仍然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基本证明原则。有些工人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认为在申请加班工资的情况下,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人没有加班,否则也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此提起的诉讼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加班的基本事实,否则他们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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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