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版权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网络版权也是一种版权。网络版权的特点是什么?很多人不明白。我国法律是否解释了网络版权的特征?现在,Luba将在以下文章中为您分析网络版权的特征,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法律规定 除了传统版权的特征外,网络版权还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I)在合法性方面,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认定滞后于相关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变化。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受到了挑战。工作上线后,它就成为网络上的一种常见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条电话线就可以得到作品,但是关于网络版权权益调整的法律并没有及时出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中必须引用大量以前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经济有很多共同之处。传统媒体可以通过传统手段抵制网络版权侵权,这使得网络版权法滞后于现实 (II)就地域性而言 版权地域性是指版权受一国法律保护的国家和地区[3]版权大多是自动生成的,不是国家授权的,所以有些人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版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在不同地区的使用应当分别许可,传统版权不具有域外效力。但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不可能判断网络作品的版权应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在哪个领域有效。因此,网络版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电子商务的扩张也使人们打破了图书订购的地域性,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版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中版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化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全面冲突。”, 版权的排他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版权[5],因为版权并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类似的作品,与专利和商标相比,版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没有排他性。互联网意味着作品可以被使用,版权几乎为零。作品上网后,不仅具有无形性、高效性、便捷性和普及性,而且极大地削弱了著作权的排他性。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质优价廉的作品是网络用户关心的问题。他们获得的版权信息不充分。他们不太清楚谁是版权所有者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也不太关心。真正的版权所有者很难理解其作品的使用,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此外,数码复制品不仅与原件一样完美,而且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在这方面,网络版权没有排他性 (四)表现力 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籍、书面作品、艺术作品和报纸。然而,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书面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和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聚集在一起,难以区分。最后的作品可能包含几种类型的作品,仅应用传统作品的分类是不够的,如MTV、flash作品等。一些学者建议增加一种新的作品类型。无论结果如何,总体而言,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区分著作权类型的传统意义 以上是对我国法律中网络著作权特征的回答。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当然,在实践中,关于网络版权的问题更多,比如如何保护网络版权?如果受到侵犯,如何保护权利以及保护的方式是什么?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 哪些行为构成网络版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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