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反倾销的不公平性研究 |
释义 |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生效,1995年1月1日被世贸组织取代,其间经历了八轮多边谈判,大大降低了关税,日益限制了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层面的国际竞争加剧,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危机不断出现,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 反倾销是经过八轮关贸总协定谈判后保留下来的一种贸易保护法律手段。此外,反倾销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更大的主观性和裁决的简易性使得各国对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过于重视。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但现实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直在滥用这种“法律”保护手段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统计,自1979年欧洲共同体对中国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达501起,33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产品4000多种,对中国出口的累计影响约为160亿美元 反倾销本身存在许多不公平现象,特别是对于一个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充分认识反倾销的不公平性是在本轮WTO谈判中提出修改国际反倾销法建议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反倾销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作为诉讼裁决的依据,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公正或中立的。然而,作为反倾销诉讼裁决基础的反倾销法本身并不是中立的,在保护国内生产者方面具有明显的偏袒和歧视特征。WTO反倾销协议作为现行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最新标准,从1948年GATT第六条逐步演变而来,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美国政府根据1921年的反倾销法提出的。1921年美国反倾销法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在1920年陷入衰退,食品价格急剧下降,1921年失业率达到12%,505家银行倒闭,在这一背景下,反倾销法无疑是针对国内产业迫切的保护要求而产生的,具有典型的保护主义色彩。虽然经过几轮谈判,WTO反倾销法仍然对进出口国的相关行业有不同的对待。各国反倾销法的宽松规定赋予主管当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得出倾销成立的结论。这显然对国内出口行业不公平 2.反倾销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 尽管反倾销调查申请是由进口国的类似产品生产商向该国主管当局提交的,在具体操作中,一旦申请提交并获得批准,反倾销主管部门将立即获得裁决者地位,从而将诉讼转化为进口商政府对出口企业的行为。类似产品范围的定义、调查抽样方法的选择、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整和比较、市场经济地位的确定、确定为非市场经济的替代国的选择,而诉讼期限的延长几乎全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决定,出口企业所在国政府只能作为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或对判决不服时提出争议解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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