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盟反倾销法中新的出口商复审制度简介 |
释义 |
根据《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第11(4)条,新出口商的定义,新出口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制造商和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欧盟出口受反倾销税管辖的产品 2.生产商和出口商与受反倾销税管辖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没有任何关系 3.调查期结束后,新制造商和出口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向欧盟出口了一定数量的涉案产品,制造商和出口商可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新出口商的资格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时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率。第一项要求是新制造商和出口商不得出口产品在调查期间涉及。由于倾销幅度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材料确定的,“新”出口商不一定是第一次出口所涉产品,但只强调他们在特定时期内不会向欧盟出口 第2条的要求是,新出口商不得与受反倾销税影响的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如果一家公司因倾销而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投资设立工厂和开设分公司生产和出口相同产品,则该分公司将不具备新出口商的资格,否则,这将是一种逃避行为。第3条的要求是,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最初的调查期后向欧盟进行实际出口,以获得新出口商的资格。如果您在申请新出口商和生产商资格时没有出口但将向欧盟出口,并且能够根据合同证明这是由于不可逆转的原因,您也可以在与欧盟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的情况下获得新出口商资格。至于对出口数量的要求,《基本法》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它们应该符合通常的贸易条件。如果该企业符合上述要求,则可被视为具有新出口商资格 一旦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决定,如果发现倾销,为什么要申请新出口商进行复审 ,欧盟将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对不同国家的出口生产者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有效期为5年。一般来说,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在调查期间作出回应的企业可以单独获得税率,而在调查期间不合作或不完全合作的企业则适用剩余税率。剩余税率是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审查,一般采用一个国家的统一税率,对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裁决的企业,可采用单独的税率。单独税率必须低于统一税率。如果一家公司在最初试验的调查期之后成立,其产品已被征税,那么,尽管它最初没有倾销,但只要它不申请新出口商的审查,剩余的最高税率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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