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亚洲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
释义 |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济、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程必须具备一套有效且成本效益高的纠纷解决方法。因此,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在亚洲兴起。许多亚洲国家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来规范仲裁,并建立了仲裁中心和机构来提供仲裁服务。然而,尽管一些亚洲国家采用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来协调国家仲裁规范,但亚洲国家之间在仲裁法方面仍然存在重大差异。本文重点分析和比较了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韩国、台湾、台湾、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未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律和程序进行详尽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职能和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议题有:现行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和规则;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自主权;仲裁员的任命及其管辖权;质疑和更换仲裁员;临时和保护措施;律师实体纠纷的适用法律;执行仲裁裁决;反对仲裁裁决和拒绝仲裁裁决(撤销)。此外,本文还将列举上述九个国家的典型仲裁条款。1、香港主要商业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1985成立,为本地和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国家援助,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法庭仲裁庭的地位。该中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一个由商界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它由香港政府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它为当地和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根据中心本身的仲裁规则和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任命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和管理仲裁。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署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设立一个区域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个综合的争端解决系统。该中心是由马来西亚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保证不受政府干涉。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自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仅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该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在其他仲裁机构[如世界银行倡导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公约》]的活动中提供援助与合作,并向临时仲裁机构提供援助;协助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应在中心的主持下进行。仲裁中心略微修改了《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将其作为自己的规则。它有一份国际仲裁员名单,由来自亚洲和非洲以及与该地区有密切经济联系的国家的著名法学家、法官和外交官组成。为了共同合作和协助,亚洲法律咨询委员会、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印度仲裁委员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和美国仲裁协会签订了相互合作和协助协议。除国际仲裁外,马来西亚的一些专业组织和商会也有权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国内仲裁(如马来西亚建筑协会、工程测量协会、棕榈油精炼协会和橡胶贸易许可委员会)。新加坡:就像香港一样,新加坡也在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亚洲的国际仲裁中心。1991年7月,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和贸易发展委员会资助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开始运作。上述两个小组负责新加坡的工业、商业和贸易发展。该中心旨在促进国际和国内商业仲裁和调解。它有自己的一套仲裁规则。它有一份由本地和国际专家组成的合格仲裁员名单,分为四个专业:海上保险和航运;国际贸易和投资合同;银行、金融服务和工程施工合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其他地区的仲裁机构签署了若干合作协议。日本:日本有两个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负责国际商事仲裁,即1953年成立的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和日本航运交易所(JSE)。他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商业仲裁规则适用于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而**海事仲裁规则适用于日本航运交易所。前者处理国内或国际仲裁纠纷,是日本唯一处理国际纠纷(海事纠纷除外)的仲裁庭;后者处理海上交易(如船舶所有权、租船合同、海运费和提单)引起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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