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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释义

审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涉及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规则、争端解决的适用法律、,当然,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对有效仲裁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有不同的规定。法院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
    

1.提交仲裁的事项。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其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他们同意将何种争议提交仲裁。这是有关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法院申请协助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条件。各国的仲裁立法一般对可提交仲裁的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强调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所谓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范围。关键在于“是否可以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将某些事项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仲裁事项的约定范围通常根据该条款的字面解释来理解。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各国关于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的规定,以确保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仲裁地法律和仲裁承认和执行地法律),同意提交的争议属于商业争议仲裁裁决)仲裁地点。仲裁地是指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仲裁地点与适用于仲裁的程序法和根据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国家的实体法密切相关,仲裁地点也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国籍有关,并影响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双方未明确表示仲裁应按照具体规则进行,或者双方未在协议中制定各自的仲裁程序规则,则双方和仲裁程序仅受仲裁地法律管辖。即使双方同意按照既定规则或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地的法律仍可适用于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未涵盖的问题。此外,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程序不得违反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所在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由此可见,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通常与仲裁机构所在地相同。当事人选择常设仲裁机构时,一般同意以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点。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指定仲裁地点,仲裁庭通常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点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而未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如何确定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仲裁机构不是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根据中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明确规定,仲裁机构是协议的必要内容,如中国《仲裁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根据具体情况定义的。如果仍然无法根据仲裁协议的全部内容的文本推断出唯一的仲裁机构,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按照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1998]27号的规定执行;《仲裁法》实施后,在设立仲裁机构之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规定了仲裁地点,没有规定仲裁机构。双方依法补充选择在该地重新设立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完全可以推断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应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点,尊重双方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初衷,并推定双方已约定符合中国仲裁法相关规定的仲裁机构,确认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
    

以上是小编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审查的答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luba.com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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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