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
释义 |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终约束力,并根据申请对不自觉执行裁决的一方实施强制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原则上,如果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应确信裁决结果。但是,一些当事人在作出不利裁决后会感到不满,甚至不会自动履行裁决。在一个无奖励的国家实施奖励甚至更加困难。裁决一经作出,仲裁责任即告用尽,它无权执行裁决。相反,它应该将裁决交给裁决地以外的国家执行裁决。我们必须依靠外国的权利,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复杂的问题。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对国际仲裁及相关规定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有着深刻的理解,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加强了统一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立法商业仲裁。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这些国际公约和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先后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1965年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制定的《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间国际非政府投资争端的公约》以及联合国于1995年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1958.最重要的是《纽约公约》,约有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1986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和实施问题上发挥了主导和重要作用。因此,对《公约》的必要理解尤为重要,“纽约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缔约国应承认和执行另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另一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提出比另一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更严格的条件或收取更高的费用 2.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应提供原裁决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适当核证的副本,如有必要,还应提供翻译件 3.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言,规定被请求国法院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可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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