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 |
释义 |
1、 目前,随着劳动力资源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突出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的优势。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劳动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照搬或适用。例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无理由”原则不能严格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对裁决的全部或者部分不服,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仲裁申请人要求仲裁的事项,对劳动争议进行综合审理,而不仅仅是原告要求的一些事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无讼无理”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审理”规定显然与一般民事诉讼中仅“起诉什么,审理什么”的规定相冲突。我们认为,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将仲裁作为诉前程序的特殊性,影响了“无讼无理”原则在诉讼阶段的体现,至于后续诉讼程序,它不能完全脱离仲裁前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仍应进行审理。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相结合的形式体现了“无讼无理”的民事诉讼原则。3、劳动争议主体的实质性不平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一方面,这种不平等是因为劳动力的供求决定了实质性的不平等。在当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工人宁愿放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健康、福利等基本权利,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表面上,这些合同是自愿平等签订的,但实质上,它们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劳动力的身体特征决定了实质性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建立后,雇主与工人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特别是,在涉及解雇、退市、解雇、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减少工资和增加工作时间的纠纷中,雇主的决定具有主动性、积极性或正确干预的特点。4、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前,劳动制度改革处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前沿,处于利益调整的探索和变革领域。法律缺失现象尤为突出。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没有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在实践中,它导致不同地区的仲裁和审判以及法院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不同,导致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相同情况的处理不公平和不一致。5、劳动争议案件矛盾突出。从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绝大多数劳动者申请仲裁,涉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由于工人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少,他们往往不确定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因此,他们大多采取一个或几个工人申请仲裁和诉讼,而其他工人则观望的做法。工人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支持,就会形成集体请愿,有的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行动,加剧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