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级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按照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当事人便利,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也是本法立法应当遵循的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降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成本。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根据当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平行使。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虽然直接解决,但更重要的是保证仲裁权的公平有效运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与各级行政区划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时管辖多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管辖一个县或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要求省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必须同时划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层次,因此不同层次的管辖方式也不同。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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