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合理范围,《解释》适当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3)因下列原因发生的争议:养老金、医疗费用的回收,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 在严格执行劳动仲裁是《劳动法》规定的诉讼前置程序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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