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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规定
释义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合理范围,《解释》适当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3)因下列原因发生的争议:养老金、医疗费用的回收,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
    

在严格执行劳动仲裁是《劳动法》规定的诉讼前置程序的基础上
    《劳动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不满意,理由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超过60天,依法向人民发展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定的,依法驳回请求,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经审查认定不合格,当事人拒不受理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的错误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拒不受理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解释》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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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