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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你拿不到佣金,你敢走吗?
释义

案件简介:王某于2007年加入某知名软件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的工作是市场营销。但本合同第六项劳动报酬部分“工资金额”一栏未填写。双方只约定,如果王某能胜任这份工作,工资将按照公司相应制度发放。2008年,王某因版税支付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并于当年6月离职。同时,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销售提成21万余元审理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不称职,因此判决支持王某的上诉。公司不服,上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该公司辩称,对于销售人员的版税分配,公司按照其负责的项目的返还金额按比例支付。现在王某负责的工程款返还金额尚未到账,所以他不同意一次性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
    

焦点分析:
    

目前,佣金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这里的佣金包括代理费、佣金和佣金奖金,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在法律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判断和委托条件上。本案属于典型案例
    

“佣金条例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一般被视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会写入劳动合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苏律师认为,因此,雇员在证据保留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律对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事实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存在委托条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没有填写,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明王某不称职的其他证据以及本案工资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其只是一味否认王某的证据,并声称“这可以认定其应承担佣金规定中无法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行业惯例,用人单位往往以公司的代收货款为支付佣金的前提。也就是说,员工代表公司签订营销合同和收取佣金之间会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劳动者在收到报酬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往往会拒绝支付佣金或在收到报酬后要求支付,这涉及到佣金条件的确定,因为员工离开公司后不可能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所以他无法知道合同款项是否按约定收到。此时,要求劳动者与合同相对人作证似乎过于苛求。至于单位,它有能力证明收款。因此,如果公司没有通过披露财务信息主动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并根据员工的诉求支付佣金
    ,苏律师认为,公司不应支持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再发放剩余佣金的说法,因为王某已经终止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她将以何种身份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佣金”?换言之,公司欠她的金额是“佣金”还是“普通债务”?劳动关系缺乏约束,很容易带来后续纠纷。因此,由于劳动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履行中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即使没有收到全部报酬,公司也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及时向劳动者支付佣金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王律师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工人的佣金高于一般工资(底薪),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公平的。而风险只是时间成本;否则,如果用人单位不采用提成工资制度,劳动者将无法从中受益,“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公平原则来确认提成条件是否成立”,王律师表示,判断提成条件是否成立有两种方法:一是证明支付情况。由于工程回单都在单位账上,工人离开后很难查询;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可以作为确认收款的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提供证明付款具体情况的证据,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只要能证明付款,佣金就可以按比例收取。第二,如果对方因产品问题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付款的时间风险应由辞职员工承担。如果此时提起诉讼,应认为委托条件尚未成立。如果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发包人与对方交易失败,应认定佣金条件不成立,发包人无需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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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