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你拿不到佣金,你敢走吗? |
释义 |
案件简介:王某于2007年加入某知名软件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的工作是市场营销。但本合同第六项劳动报酬部分“工资金额”一栏未填写。双方只约定,如果王某能胜任这份工作,工资将按照公司相应制度发放。2008年,王某因版税支付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并于当年6月离职。同时,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销售提成21万余元审理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不称职,因此判决支持王某的上诉。公司不服,上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该公司辩称,对于销售人员的版税分配,公司按照其负责的项目的返还金额按比例支付。现在王某负责的工程款返还金额尚未到账,所以他不同意一次性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 焦点分析: 目前,佣金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这里的佣金包括代理费、佣金和佣金奖金,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在法律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判断和委托条件上。本案属于典型案例 “佣金条例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一般被视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会写入劳动合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苏律师认为,因此,雇员在证据保留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律对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事实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存在委托条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没有填写,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明王某不称职的其他证据以及本案工资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其只是一味否认王某的证据,并声称“这可以认定其应承担佣金规定中无法证明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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