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
释义 |
刘某于2012年1月5日加入一家公司,公司在加入后一个月内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工资的两倍,被驳回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支持刘的请求。公司认为,公司已于2012年12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刘某入职的第一天。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的两倍。公司向法院起诉未付双倍工资 法院判令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刘先生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期间工资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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