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
释义 |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23日起施行,2013年,为帮助司法人员和公众正确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更好地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解释的制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反复深入研究论证,起草工作已经完成。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标准,主要针对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单位犯罪等问题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和谐 A:解释共有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界定了“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标准,特别规定了行为人逃匿案件中“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进行了说明;五是明确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第六,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和单位犯罪问题:请谈谈《解释》中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该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需要指出的是,该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性收入为基础的;但是,劳动报酬不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问:请谈谈《解释》中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予支付”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拒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第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等文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不按期支付的,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责令支付或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都是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实施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肇事者逃逸藏匿时,如何责令政府相关部门赔付,是具体办案部门面临的问题。一般认为这一点应该说清楚。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逃逸,无法向本人、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或者单位的收受人交付支付令的,有关部门在行为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支付指令,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应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问:请谈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解释》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数额较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和“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范围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在规定范围内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在具体规定中采取“期限+数额”或“数+数额”的方式,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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